(2017)内0502民初7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连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连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7033号原告: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徐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闫连博,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连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64.00元,由原告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