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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陆朝辉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陆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3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被执行人陆朝辉,男,1961年3月4日,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陆朝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陆朝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件,未回复。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朝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陆朝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8418.04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88418.0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