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2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734号原告:张某,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铠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