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琦与杨春红、杨万兴、杨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琦,杨春红,杨万兴,杨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杨琦,男。被执行人:杨春红,女。被执行人:杨万兴,男。被执行人:杨宏锐,男。关于杨琦与杨春红、杨万兴、杨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350.00元,执行费为31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春红名下的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扣押到位;(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现本案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泽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