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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天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天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映月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法定代表人:王荣洪,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天右,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天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