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天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天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映月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法定代表人:王荣洪,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天右,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天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