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邵春慧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温州北外诺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秦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春慧,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北外诺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秦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春慧,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福森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6489333D。法定代表人:潘志坚。原审被告:温州北外诺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三层301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55408179Q。法定代表人:王秦川。原审被告:王秦川,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上诉人邵春慧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温州北外诺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秦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春慧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春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