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7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树林,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江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树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树林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万鑫模具厂宿舍楼下,将被害人敖某停放在此的一部车牌号为0855071红色“速派奇”48V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的龙头锁掰断后推到附近路边,尔后用随身携带的十字螺丝刀打开车前盖,接线启动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刘树林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快乐农庄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一收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2、同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树林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沟下街352号楼下,见被害人吕某停放在此的一部黑色“华某”48V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4元)没有上锁遂将该车推到对面一巷子里,尔后用十字螺丝刀打开车前盖,接线启动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刘树林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快乐农庄附近将该车以相同价格销赃给上述男子。3、同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刘树林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马巷商业局集资房B栋楼下一柴火间门口,将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此的一部黑色“信田”48V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的龙头锁掰断后推离现场,尔后用十字螺丝刀打开车前盖,接线启动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刘树林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快乐农庄附近将该车以相同价格销赃给上述男子。4、同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刘树林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德井街万寿庵附近,见被害人许某1停放在此的一部车牌号为0870002紫色“爱玛”48V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没有上锁遂将该车推离现场,尔后将该车停放在至尊网吧后门。同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单面街抓获被告人刘树林,并向其扣押赃物紫色“爱玛”48VV电动车一部及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后将赃车发还被害人许某1。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树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树林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敖某、吕某、林某1、许某1的陈述,被盗电动车登记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视频监控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莆城价认定[2017]2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刘树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四起,总价值人民币66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树林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树林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树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树林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千五百零四元,分别退还被害人敖某人民币八百四十元、吕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四元、林某1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丹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