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697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钟平,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钟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缴罚金(2017)浙10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钟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钟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钟平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钟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钟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钟平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