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清莲与张晓博、刘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闫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莲,张晓博,刘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闫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2048号原告:刘清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玉,三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晓博。被告:刘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闫良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莲诉被告张晓博、刘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闫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免交1250元。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