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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胜丁月强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胜,丁月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丁胜,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丁月强,男,199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执行丁胜、丁月强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31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胜、丁月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6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