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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随州市新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408号案外人:王荣琴,女,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光谷三路以东、东园南路以北)307。法定代表人:严莉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随州市新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K155号。法定代表人:邓常鋈,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龚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25-A号。法定代表人:叶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幸福大道35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鄢贤成,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周博,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贾占强,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银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置业公司)、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正公司)、随州市新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新正公司)、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物业公司)、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轩商贸公司)、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溪新正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王荣琴不服本院(2016)鄂01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王荣琴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荣琴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荣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 玲审 判 员  张跃松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周晨书记员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