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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六盘水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做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汽贸城1号楼20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6605354-4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黔02民终69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44062.4元,案件受理费103538元,承担执行费55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六盘水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同意,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已明白撤回执行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18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茂江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孟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