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9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永恒、郭银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永恒,郭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二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2562-4。法定代表人:孔小燕,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永文,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黄俊濠,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恒,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郭银娇,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永恒、郭银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计生征字(里水)[2016]第0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07272元及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计算的滞纳金2901.8元(暂计至2017年5月20日),合计210173.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传票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银娇所有的车牌为粤Y×××××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巫柳谕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河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