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松,陈娟,肖跃文,童长根,裴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5095X9。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刚,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海军,该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童松,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陈娟,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肖跃文,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童长根,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裴惠华,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松、陈娟、肖跃文、童长根、裴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