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明志与王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志,王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79号申请人董明志,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永庆,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董明志与王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董明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永庆名下的车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关亮名下的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