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邹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邹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653号原告: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33607337,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罗岭路。法定代表人:朱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雷,男,1989年2月9日,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超,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