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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宇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宇,廖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366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宇,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廖斌,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宇、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