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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631号原告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村。法定代表人:聂树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进江,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法定代表人: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遂芳,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跃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