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许辉、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许辉,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第18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玉峰,任行长职务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玉龙苑小区5号楼委托代理人:毛明,魏爽,系公司员工被告:许辉,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范庆卫,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187号。被告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任总经理职务地址:南阳市人民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吴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