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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晓凯与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凯,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凯,男,汉族,长春市人,个体户,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强,系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晓凯与被执行人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2011)通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审原告刘晓凯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其中290万元债权利息自2009年10月23日计算至执行时止,210万元债权利息自2009年10月30日计算至执行时止,140万元债权利息自2010年5月23日计算至执行时止);三、原审原告刘晓凯三笔债权中的290万元债权及利息,对原审被告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产权证号为00035548的2325.95平方米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刘晓凯于2017年3月20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裁定,指定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下巨额债务,早已歇业,法定代表人杨永强下落不明,现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6月,本案被执行人与集安市香港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因外债等原因,二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整体拍卖,因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案情复杂,拍卖款在本院账户提存。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将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集安市香港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报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需等待审查结果,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