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明方、赵平平等与娄曼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方,赵平平,娄曼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303号原告:赵明方,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赵平平,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娄曼利,女,1990年5月2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赵明方、赵平平与娄曼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赵明方、赵平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明方、赵平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明方、赵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0元,由赵明方、赵平平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