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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罗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罗粦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758号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97152540。法定代表人:叶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粦国,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以其与罗粦国的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