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俊与马新龙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俊,马新龙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1052号原告:王玉俊,女,1944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吉祥(系原告王玉俊之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马新龙,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原告王玉俊与被告马新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玉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占滩歌镇下街村363号隔壁房院;2.被告搬出该院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赵保定1964年结婚,共有房屋一座,位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363号隔壁。1970年原告丈夫赵保定过世。后原告又于马福有结婚,生儿子马新龙。1999年,经原告及其子赵吉祥同意,被告马新龙入住该房。后原告及其子赵吉祥需要住房,便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腾房。原告认为该房是原告与前夫所购,应当由赵吉祥居住,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告主张1.被告停止侵占滩歌镇下街村363号隔壁房院;2.被告搬出该院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根据本院调查的证据来看,争议宅院的权属不清,而权属问题是解决本案其他争议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处理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王玉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全武人民陪审员  丁汉杰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岩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