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瑜娜与郑雷、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瑜娜,郑雷,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瑜娜,女,1985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郑雷,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玲玲,女,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瑜娜与被执行人郑雷、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瑜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