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与何玉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何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7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何玉民,男,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何玉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