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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慧芬与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芬,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梁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民初1060号原告:黄慧芬,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林,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茶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48532525A。法定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利华,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华,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慧芬与被告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黄慧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17日志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月息两分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利华在担任被告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原告借给被告150万元,约定三个月归还,并于同年7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双方陆续结算利息。现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梁利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可能涉及相关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慧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