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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国武与马佰悦督促支付令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国武,马佰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宁0425民督22号申请人:梁国武,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申请人:马佰悦,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申请人梁国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梁国武称,申请人在彭阳县白阳镇周沟村经销煤炭,2016至2017年被申请人在彭阳县第四中学经营学生食堂期间,多次在申请人处购买煤炭,支付了部分煤款,下欠41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一周内给付。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马佰悦给付申请人梁国武欠款4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佰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梁国武欠款41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马佰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海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余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