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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8062高家响与李文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响,李文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062号原告:高家响,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文伟,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响诉被告李文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家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家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家响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