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彭铁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彭铁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8163号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86428D。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慕婷,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霞,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彭铁彪,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彭铁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