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丽与毛春兰、陈海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304执恢20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毛春兰、陈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刘丽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代理书记员 严 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