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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甘超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石渚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超,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石渚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948号原告:甘超,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兰桂(系原告甘超父亲),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石渚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负责人:徐刚维,该组组长。原告甘超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石渚组(以下简称石渚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超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甘超负担。审 判 长  李灵芳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人民陪审员  黄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