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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陈书华、陈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陈书华,陈书彬,东莞市乐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谢可尔,钟常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550号之二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5945XR。法定代表人:袁值雄,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桥安,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陈书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会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书彬,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乐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康丰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441283-0。法定代表人:谢可尔。被告:谢可尔,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钟常青,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苏区。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陈书华、陈书彬、东莞市乐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谢可尔、钟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撤诉。案件诉讼费用77,893元,其中受理费72,89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预交,由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