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60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康德与万千辉、王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德,万千辉,王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02执保124号原告:杨康德,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江,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千辉,男,汉族。被告:王冬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德与被告万千辉、王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德诉称,原、被告经第三者刘安新认识,原告与两被告外甥李强是邻居,关系融洽。2014年1月28日,两被告称自己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提出以两被告共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款23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款,到期未清偿则按每月两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3月28日分别支付给了两被告人民币200000元、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拒不偿还,欠款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请求冻结被告位于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洛王社区房权证号为34***号的三层房屋一栋,或冻结、扣押被告相当于379000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杨康德以其名下位于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万家坡居委会、建筑面积为149.81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套(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27***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康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院可对被告万千辉、王冬英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洛王社区、建筑面积241.17平方米、房权证为岳阳楼区字第34***号房屋一套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担保人杨康德所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也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万千辉、王冬英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洛王社区建筑面积241.17平方米房屋一套的产权(房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34***号)。二、冻结担保人杨康德名下位于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万家坡居委会建筑面积为149.81平方米房屋一套的产权(房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2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