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祁润兵申请执行尚连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润兵,尚连宝又名尚坤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04号申请人祁润兵,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尚连宝又名尚坤堂,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祁润兵与尚连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润兵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日乐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