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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调兵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调兵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238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调兵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调兵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张某25元,原告张某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