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02骆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5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骆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骆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等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骆某具有认罪态度好、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