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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向献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献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26号 罪犯向献武,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献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万元(已付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0日、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献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献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向献武提请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献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因乱丢烟头被扣0.5分,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5次,余分5分。关于民事赔偿,尚欠8千元未付,该犯出具意向书表示已全部执行完,但未见提供依据。狱内月均消费752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意向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向献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部分民事赔偿款未履行,且有违规扣分,并属从严掌握减刑罪犯,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献武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喜华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