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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住所地衡水市育才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镇统。本院在执行张巧玲申请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冀1102执14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等了衡水育才妇产医院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衡水育才妇产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