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衡水育才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住所地衡水市育才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镇统。本院在执行张巧玲申请衡水育才妇产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冀1102执14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等了衡水育才妇产医院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衡水育才妇产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