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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景江、秦亚琼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江,秦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江,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民乐村六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01103558。被执行人秦亚琼,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民乐村六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09013545。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刘景江申请执行秦亚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亚琼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陈太刚审判员  张道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