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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虹与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14号原告:王虹,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贝,女,26岁,系原告王虹同事。被告:苏磊,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