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邱凤英与广州市亿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英,广州市亿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广信织布有限公司,黄武彬,黄安娜,刘长,陈小妍,胡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邱凤英,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美新村A1区荔新路A5首层。法定代表人:黄武彬。被执行人:广州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2301-03房。法定代表人:侯梨智。被执行人:东莞市广信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武彬。被执行人:黄武彬,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黄安娜,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刘长,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陈小妍,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胡惠娟,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关于邱凤英与广州市亿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广信织布有限公司、黄武彬、黄安娜、刘长、陈小妍、胡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9282148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1元、公告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仅针对法人),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采取了罚款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财产,并轮候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黄武彬所有的位于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康乐苑A区3号楼C302房的房产;轮候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黄武彬所有的位于新塘镇东进东路8号新都盛世名门盛京苑12栋802房的房产;轮候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黄安娜所有的位于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曦苑西十九街21号的房产;轮候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胡惠娟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五街2号1102房的房产;轮候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陈小妍、刘长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四街7号1304房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武彬的中国民生银行的账号(03×××97)、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20×××90、36×××83)、中国银行662650566140CNY0、736753448468CNY0)内的存款,冻结了黄安娜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11×××79、04×××62)、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14)、交通银行的账号(62×××03)、广发银行的账号(62×××43)、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36×××10、62×××28)、中国银行的账号(68×××15CNY0)内的存款,冻结了胡惠娟的招商银行的账号(62×××68)内的存款,冻结了广州市亿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36×××14)内的存款。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9282148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1元、公告费26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20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