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88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某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邓某借款2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邓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88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