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7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封玉湘与黄小锋、黄宝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玉湘,黄小锋,黄宝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235号原告:封玉湘,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锋,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黄宝峰,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文生,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封玉湘与被告黄小锋、黄宝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封玉湘于2017年10月24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玉湘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玉湘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封玉湘负担。审 判 员  雷渊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