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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建田与孙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田,孙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田,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孙国富,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田与被执行人孙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国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