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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代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代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代海,男,生于1986年5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龙泉村5社,农民。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代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艳、被告人贺代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代海将祖父遗留下来的枪支非法置于家中,用于防卫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代海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代海将祖父遗留下来的两支火药枪非法置于家中,用于防卫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经西政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火药枪均为前装式滑膛火药枪,机械结构完整,能够有效射击。因制作工艺较差和锈蚀等原因,使其操作困难,均是以火药燃爆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在装填2克以上发射药时,其发射同质量弹丸的比动能均超过(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贺代海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程某某、贺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物证、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代海在不具备配备枪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火药枪二支,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且所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均用于预防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没有实施过危害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在其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代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贺代海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二、对被告人贺代海所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二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依法定程序予以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国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