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兴林与蒋友光蒋友亮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林,蒋友亮,蒋友光,蒋友兰,李素兰,蒋沁峰,蒋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718号原告:刘兴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友亮,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友光,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友兰,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李素兰,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沁峰,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双,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三。原告刘兴林与被告蒋友亮、蒋友光、蒋友兰、李素兰、蒋沁峰、蒋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刘兴林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林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兴林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黄 明人民陪审员  陈有明人民陪审员  蒙昌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