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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覃影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105号罪犯覃影,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退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覃影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覃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影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六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2409分,获得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该犯系累犯,根据规定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覃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从严后仍可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