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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俎月霞与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月霞,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045号原告:俎月霞,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顾静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俎月霞与被告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俎月霞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俎月霞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俎月霞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忆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