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俎月霞与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月霞,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045号原告:俎月霞,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顾静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俎月霞与被告江阴市新万沅机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俎月霞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俎月霞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俎月霞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忆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