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665号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珊,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水族。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蓉书 记 员 陈世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