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万昕与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昕,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88号原告:万昕,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达,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玲,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昕与被告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有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昕撤诉。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计215.25元,由原告万昕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左丽娜人民陪审员 魏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如兰 搜索“”